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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汽车三包规定》将发布 动力电池/驱动电机进入规定范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3-16  浏览次数:10282
核心提示:2019年3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消息称,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
2019年3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消息称,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9年4月13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

本次修订主要是对家用电动汽车主要零件的三包责任作出规定:

一是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作为与发动机、变速器并列的家用汽车主要系统,纳入免费更换总成的规定范围(第18条第2款)。

二是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与其主要零件反复发生的质量问题纳入退换车条款(第20条第3款第(二)项)。

三是要求生产者将动力蓄电池放电容量衰减限值和对应的测试方法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第18条第4款)。

四是在退换车条款中补充了家用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故障(第20条第2款)。

家用电动汽车其他与传统汽车相同的部件仍然适用于本规章,因此不再单独列举。油电混合动力汽车中的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适用于本规章。氢能源等其他新能源汽车目前尚未批量上市,本次修订暂不涉及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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