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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开展新能源汽车补贴清算,电动汽车充电电费补贴2000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7-23  浏览次数:2215
核心提示:近日,安徽合肥市科技局印发《关于开展合肥市级新能源汽车部分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的通知》,其中补助范围包含对纯电动汽车的充电电
近日,安徽合肥市科技局印发《关于开展合肥市级新能源汽车部分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的通知》,其中补助范围包含对纯电动汽车的充电电费补贴2000元,以及对整车、电池生产企业等建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系统并回收利用的,按电池容量给予每千瓦时10元的奖励。

政策原文如下:

关于开展合肥市级新能源汽车部分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的通知

为做好我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申报工作,根据《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管理细则(2018年修订)》(合科〔2018〕115号)要求,现请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单位及个人做好合肥市级新能源汽车部分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申报工作:

一、申报条款

(一)购车补助。对单位和个人购买轴距≥2.2米且纯电续航里程(工况法)≥250公里的纯电动乘用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5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其他规格类型新能源汽车上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2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地方配套资金含省市两级资金,中央和地方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售价的60%。

(二)团购补助。对自行或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纯电动乘用车超过10辆的法人单位,给予2000元/辆的财政资金补助。团购补助车辆仅限单位或个人自用,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财政拨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团购车辆不予补助。

(三)交强险补助。对新购纯电动乘用车的个人用户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助,转让、过户外地的车辆不予补助,个人用户当年不重复享受。

(四)电费补助。对新购纯电动乘用车的个人用户给予2000元的电费补贴,转让、过户外地的车辆不予补助,个人用户当年不重复享受。

(五)电池回收奖励。对整车、电池生产企业等建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系统并回收利用的,按电池容量给予每千瓦时10元的奖励。

二、申报范围

1.购车补助申报范围为2019年6月25日前,在我市范围内推广应用且已经完成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的车辆(除细则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供中央财政资金清算完成证明材料)。

2.团购补助申报范围2019年1月1日-2020年5月8日自行或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纯电动乘用车超过10辆的法人单位。

3.交强险补助、电费补助申报范围为2019年1月1日-2020年5月8日在我市范围内新购买且使用纯电动乘用车的个人用户。2018年度购买车辆补充申报交强险补助、电费补助的,还需提供补充申报说明材料,此次仍未补充申报的,视为放弃享受该政策。

4.电池回收奖励申报范围为2019年1月1日-2020年5月8日建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系统的企业回收利用的废旧动力电池。

三、申报方式

1.网上填报:新能源汽车单位及个人用户登录“合肥科技服务信息平台”,选择申报用户登录,跳转至安徽省政务服务网认证登录(购车补助、团购补助、电池回收补助选择法人用户登录,电费补助、交强险补助选择个人用户登录),进入系统完成企业信息维护后,选择:项目申报-事后奖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购车补助、团购补助、首次交强险补助、电费补助、电池回收奖励等)模块进行填报,在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

2.纸质材料报送:所提交纸质材料需为在“合肥科技服务信息平台”填报后系统生成的文件下载打印。购车补助、电池回收补助资金由相关企业向新能源汽车推进中心申请审核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团购补助、首次交强险补助、电费补贴由相关企业、单位及个人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申请审核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一式两份)。个人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受托人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联系方式)前往车辆所在地(以车辆行驶证住址为准)科技局申报财政补助资金,企业或单位请携带社会统一代码证复印件前往所在县区科技局申报财政补助资金。

3.网络填报技术支持。“合肥科技服务信息平台”申报过程中,如遇到技术问题,请反馈至“合肥科技服务信息平台运维群”(群号:1025160631),有专业人员提供在线技术支持。

四、有关要求

此次财政补贴申报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15日,请各生产企业、单位及个人按照《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管理细则(2018年修订)》(合科〔2018〕115号)的有关要求,做好补贴申报工作。请汽车生产企业或外地汽车生产企业销售公司及时通知购车单位、企业及个人申报有关财政补助。

五、联系方式

瑶海区科技局:盛君至电话:64479478

庐阳区科技局:江欢欢电话:65699118

蜀山区科技局:杨粲电话:65121130

包河区科技局:张健电话:63357121

高新区科技局:孙畅电话:65329953

经开区科技局:操佳电话:63679379

新站高新区科技局:刘婉莹电话:65777258

安巢经开区科技局:葛娟电话:82363037

肥东县科技局:栾岚电话:67752125

肥西县科技局:周晓梅电话:68850905

长丰县科技局:张磊电话:66662593

庐江县科技局:王勇电话:87322153

巢湖市科技局:张培电话:82321283

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管理细则

(2018年修订)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根据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调整完善情况以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8〕4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财政补助对象

财政补助对象包括:合肥市辖区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开展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处理的电池、整车生产或其授权企业。

二、财政补助标准

(一)购车补助。对单位和个人购买轴距≥2.2米且纯电续航里程(工况法)≥250公里的纯电动乘用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5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其他规格类型新能源汽车上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2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地方配套资金含省市两级资金,中央和地方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售价的60%。

(二)团购补助。对自行或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纯电动乘用车超过10辆的法人单位,给予2000元/辆的财政资金补助。团购补助车辆仅限单位或个人自用,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财政拨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团购车辆不予补助。

(三)交强险补助。对新购纯电动乘用车的个人用户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助,转让、过户外地的车辆不予补助,个人用户当年不重复享受。

(四)电费补助。对新购纯电动乘用车的个人用户给予2000元的电费补贴,转让、过户外地的车辆不予补助,个人用户当年不重复享受。

(五)电池回收奖励。对整车、电池生产企业等建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系统并回收利用的,按电池容量给予每千瓦时10元的奖励。

三、拨付方式及流程

(一)购车补助资金、电池回收补助资金由申请单位按照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发布的通知要求,向新能源汽车推进中心(以下简称推进中心)申请审核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推进中心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审核意见,办公室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拨付资金,由市科技局兑现。汽车生产企业以扣除购车补助资金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消费者。

(二)团购车辆补助资金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区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县区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推进中心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复审,办公室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拨付资金,由市科技局兑现。

(三)首次交强险补助、电费补助资金直接兑现给个人用户,用户向县区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县区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汇总后提交相关材料至推进中心,推进中心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复审,办公室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拨付资金,市科技局转拨县区主管部门,由县区主管部门向个人用户兑现。

四、财政补助申请资料

(一)申请新能源汽车购车补助资金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合肥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报告;

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3.车辆销售发票及行驶证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申请团购车辆补助资金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团购车辆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

2.车辆销售发票及行驶证复印件;

3.单位社会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申请首次交强险补助、电费补助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助申请表》(附件3);

2.车辆销售发票及行驶证复印件;

3.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发票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动力电池回收补助申请资料

1.《电池回收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4);

2.废旧动力电池出入库证明材料;

3.车辆所属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材料;

4.企业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证明材料;

5.非整车、电池企业需提供整车、电池企业委托授权证明材料;

6.用于梯次利用的提供产品溯源信息,用于拆解回收材料的提供材料入库相关证明;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有关要求

(一)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保障在本地应用的新能源汽车获取足额补助资金,非本地车企生产的新能源汽车转让、过户外地不享受市级财政补助。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兑现通知,明确财政补助资金的兑现时间、兑现条款等内容。


(二)汽车生产企业需在本市范围内布局合理的维修保养网点,具备车辆维护、保养、抢修、充电、电池回收等功能,向用户提供不低于国家要求的质保承诺,做好新能源汽车的售后服务工作;汽车生产企业需将充电桩建设管理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须自行或委托充电服务企业在居民小区或办公场所为私人用户解决充电问题;电池或汽车生产企业等要做好电池维护、回收处理、机动抢修等服务。

(三)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重复申请等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取消其享受的补助资格,追缴补助资金,纳入诚信管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等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将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6〕50号)等文件,对我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补助政策实施情况实施绩效管理,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政策制定及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以前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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