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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自燃 消费者投诉获赔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26  浏览次数:2179
核心提示:近日,太和县城东市场监督管理所成功调解一起因电动汽车自燃引起的消费纠纷。2018年7月16日凌晨二点钟左右,薛女士家中电动汽车充
近日,太和县城东市场监督管理所成功调解一起因电动汽车自燃引起的消费纠纷。

2018年7月16日凌晨二点钟左右,薛女士家中电动汽车充电过程中,冒起黑烟,发生自燃,幸好薛女士及时发现,将火扑灭,但电动汽车已被烧的面目全非,房屋财产也受到一定的损失。

该电动汽车是薛女士于2017年12月20日以41000元的价格在当地一电动汽车行购买。事故发生后,薛女士打电话向车行反映情况,商家初步鉴定是电瓶短路造成自燃,愿意承担责任,但双方无法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7月17日,薛女士向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东市场监督所投诉。

太和县城东市场监督管理所及时调查了解,确认薛女士投诉反映的情况属实。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多次组织组织经销商与薛女士进行调解。

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建议:经销商同意赔偿薛女士41000元的购车款,并对薛女士房屋财产损失进行部分包赔。(任刚 王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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