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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充电】济南“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答复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22  浏览次数:1233
核心提示: 提案要点:  1、加强政府引导,落实实施方案。围绕已出台的发展规划和建设实施方案,积极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建立监督机制,
 提案要点:

  1、加强政府引导,落实实施方案。围绕已出台的发展规划和建设实施方案,积极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建立监督机制,检查督促方案的落实和实施。

  2、完善城市规划和相应标准,将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规划中。要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引领作用,超前规划、超前策划,一是明确在新建建筑物(包括居住小区)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二是制定计划,逐步在已建成各类停车场(包括居住小区)中改造增加充电设施和接入上级电源相关设施;三是积极开展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等具备条件的停车场,为公务车辆、专用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基础设施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四是在新建道路规划设计中预留充电站位置,已建成的城区原有道路远期结合改造,适当预留充电站位置。

  3、结合拆违拆临,用好闲置土地。前段时间全市拆违拆临工作取得较大成果,沿街拆除了不少违章建筑,腾空了较多大小不一的地块,除了一部分改造为绿化休闲用途外,还可以拿出一部分改造建设充电设施。

  4、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通过落实财政补贴政策和制定、出台用地和价格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吸引单位、企业及个人出资或者出地,投资建设、参与经营充电基础设施。

  5、优惠电价引导。积极对接供电部门,实行谷时低电价等多种优惠政策,鼓励引导大家使用电动汽车

  答复意见:

  “关于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收悉。我局进行了认真研究,结合我局职能答复如下:

  为进一步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电动汽车发展战略部署,加强规划指导,保障和促进我市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我局围绕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管理,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会同编制相关规划。会同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编制《济南市“十三五”电力发展规划》,专门设立《济南市中心城“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分册,规划构建完善的充电设施网络布局。按照“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实用优先、内外衔接”的原则,沿经十路、工业北路、清河北路、纬十二路、二环东路、唐冶中路、大金路等构建“三横四纵”充电网络,在中心城区规划建设公交车、出租车、物流及环卫车、公共充电站87座,充电桩34000个,初步形成区域清晰、重点突出、疏密结合、覆盖全面的网状中心城充电站布局,确保中心城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2公里,重点区域服务半径小于0.9公里。

  二是加强充电设施规划管理。2016年12月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充电设施建设或预留要求,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桩安装条件,新(改)建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交和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停车场、工业和仓储类项目配建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小于15%。截至目前,已按《意见》要求审批145个新建住宅项目,85个新建商业公建项目、16个工业项目。在推进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利用历史遗留问题闲置土地、城市边角地、拆违拆临腾出土地的充电基础设施规划选址工作,截至目前我局已完成7块上述用地选址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审查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做好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为推动济南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科学引导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为规划管理提供依据,按照市委主要领导要求,依据国家及住建部有关意见,我局已启动《济南市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8-2020)》编制工作, 以总体规划为基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衔接城市交通五大体系、停车场、电力等专项规划,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系统布局,明确充电设施专项设计要求。

  二是发挥规划引领作用,明确充电设施配建标准。

  在充电设施规划审批管理方面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积极探索研究充电汽车及设施的推广应用,本着“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实用优先”的原则,构建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内部停车场、公交及出租等专用场站配建的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的公共停车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的充电设施体系,将需独立占地的公共充电设施用地落实到城市规划中,加快充电设施的选址建设。

  三是简化规划审批流程。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减少充电设施的规划审批环节,加快手续办理速度。支持有条件的单位、机构在不影响周边群众生活、交通组织的情况下,在内部停车位(场)改造安装或建设充电设施。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在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的充电桩群等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对必须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加快办理速度。

  四是加强配套电网规划建设。

  将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电力专项规划,用地、廊道予以规划预留、控制,切实做到“设施建设,电网先行”。根据各类建筑物配建充电设施要求,合理提高各类建筑物用电设计标准。

  感谢您对我市城乡规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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