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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江西省城市公共场所和居住(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管理办法(试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2-19  浏览次数:2939
核心提示:我省新建住宅车位全部要配充电设施。近日,我省出台《江西省城市公共场所和居住(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管理办法(试行)》。办
我省新建住宅车位全部要配充电设施。近日,我省出台《江西省城市公共场所和居住(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明确提出,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须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 。
为加快我省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着力打造良好的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环境,促进城市公共场所和居住(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共同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城市公共场所和居住(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管理办法(试行)》。



个人新建自用充电设施

可不进行备案

管理办法明确提出,鼓励个人、企业、社会团体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充电设施,支持创新投资建设模式。鼓励公交、出租车、环卫、物流等企业在自有停车场站建设充电设施,满足企业自身电动汽车发展需求。

充电设施建设由县(市、区)发改部门实行备案制管理,对于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充电设施项目实行审批制管理。居民个人新建自用充电设施的,可不进行备案。各地应简化管理程序,不得对充电设施项目备案或审批附加额外要求。

个人在自有停车位(库),及各居住(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新建社会公共停车场

10%车位建设或预留充电桩

管理办法规定,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等场所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设施,在办公场所、公交及出租专用场站建设快慢结合的自(专)用充电设施,在居住(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专)用、公用充电设施。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须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建设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要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把关,依据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新建的住宅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充电设施进行审查。

已建、在建的居住(小)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场所,应通过改造、加装等方式建设充电设施。



居民小区充电设施用电

执行居民电价

在价格保障措施方面,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5年前,免收取基本电费。

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当地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用电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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