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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公布 6月1日起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5-07  浏览次数:2341
核心提示:据新华社5月6日报道,《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16日公布的《报废汽车回
据新华社5月6日报道,《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16日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显示,规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备再制造能力的企业予以循环利用;同时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回收企业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回收信息系统,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同时,在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条件中,《办法》增加了存储拆解场地、设备设施、拆解操作规范等方面的规定,并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加大了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环保方面的要求。

除此之外,《办法》还删去了报废机动车的收购价格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的规定,取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特种行业许可,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方便企业办事。另外,《办法》还在报废机动车回收程序、违法拼装机动车等有关问题上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了衔接,进一步补充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对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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