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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要求新建居住类建筑标配电动汽车停车位或预留充电条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31  浏览次数:2467
核心提示:《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经省政府审议通过并于29日印发实施。《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加
《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经省政府审议通过并于29日印发实施。《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加快海南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战略实施。
《办法》规定了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原则和标准,各类用途的充电基础设施配置要求如下:各类新建建筑方面,居住类建筑按照配建停车位的100%建设或预留充电条件;办公类建筑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25%建设;商业类建筑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含P+R停车场)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20%建设;其他类公共建筑(如医院、学校、文体设施)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15%建设;新建高速公路加油(气)站(服务区),需配建地面停车位并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条件。各类新建建筑停车场配建的充电基础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未按相关标准和规定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新建建筑项目,不予验收通过。
既有住宅小区方面,根据实际需求和场地建设条件逐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其中,具备固定停车位及电源条件的小区,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建设私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物业服务企业应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无固定停车位、有电源条件的小区,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开展合作经营,建设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有固定停车位、无电源条件的小区,结合小区抄表到户改造进度同步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无固定停车位、无电源条件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开展合作经营,在小区内投放移动充电基础设施。
既有社会公共停车场方面,公共停车场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督促停车场的产权(经营)单位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主体责任,按照不低于20%停车位的配建比例,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必须接入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统一管理。
《办法》明确,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给予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建设补贴方面,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以每个充电桩的额定功率为基数,按照2020年前(含2020年)每千瓦200元、2021-2025年每千瓦100元,补贴上限2020年前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15%、2021-2025年不超过10%。按属地原则,补贴费用省、市(县)各承担50%。
运营补贴方面,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阶段按充电电量,给予运营度电补贴,暂定补贴期限至2025年。2020年前补贴标准0.2元每千瓦时,2021-2025年补贴标准0.1元每千瓦时;按照安装额定功率为基数,每个充电桩(站)补贴上限为每千瓦不超过200元每年。按属地原则,补贴费用省、市(县)各承担50%。
对省级平台运营维护费用给予资金补贴。2020年前,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上限给予补贴,2021-2025年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上限给予补贴。补贴费用由省级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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