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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地方出台19项新能源汽车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01  浏览次数:1031
核心提示:5月,国家层面出台6项新能源汽车政策。其中包括中国7月1日起将降低整车及零部件进口关税;发改委就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5月,国家层面出台6项新能源汽车政策。其中包括中国7月1日起将降低整车及零部件进口关税;发改委就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纯电动车生产资质审核将重启等重要政策。

地方层面,上海、成都、江西、陕西、苏州、云南、海南等省市出台13项新能源汽车相关政策。其中包括上海发布燃料电池车补贴方案,按中央补助1:0.5给予补助;江西出台新能源汽车指导意见,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产能达50万辆,动力电池产能达40Gwh;陕西明确2018-2020年新增公交和出租全部使用新能源车;云南就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征求意见,按同期中央标准补贴25%等政策。

部委政策

1、中国7月1日起降低整车及零部件进口关税,新能源汽车同等待遇

5月22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降低汽车整车及零部件进口关税的公告》,公告称,自2018年7月1日起,降低汽车整车及零部件进口关税。

公告表示,为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自2018年7月1日起,降低汽车整车及零部件进口关税。将汽车整车税率为25%的135个税号和税率为20%的4个税号的税率降至15%,将汽车零部件税率分别为8%、10%、15%、20%、25%的共79个税号的税率降至6%。

2、发改委发文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国有汽车公司

5月25日,第一电动网从知情人士获悉,发改委向有关部门发布《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国正考虑鼓励国有汽车制造商引入民营资本,从而打造行业龙头,与诸如丰田汽车和大众汽车等国际巨头相抗衡。

3、工信部就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5月17日,工信部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显示,按照要求,应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

4、新能源车辆运行里程核查方法公布,最终里程由上线、GPS 、有效里程三个结果决定

5月25日,新能源汽车运行服务与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下称《通知》)。《通知》指出,按照已形成的《新能源汽车国家监管平台车辆运行里程核查方法(2018)》,里程核查主要对车辆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检测,测评周期内车辆数据经过里程核查流程后得到 3 个输出量,分别为:

(1)上线里程:车辆第一次上报的仪表里程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最后一次上报的仪表里程的差值。(2)GPS 里程:将车辆上传的坐标信息进行描点测算所得到的统计里程。(3)有效里程:将车辆数据中存在无效数据、异常数据及不符合车辆运行规律的数据剔除后所得到的统计里程。由以上三个结果,对最终认定核查里程进行判定。

5、交通部修订出租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将网约车纳入考核

交通部5月24日公布了新修订的《出租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进一步优化完善了巡游车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纳入考核体系。明确网约车和巡游车,均需要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6、交通部就建立网约车“黑名单”征求意见,涉六类行为

5月11日上午,交通运输部通过官方微信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出现6种违规情况的企业、司机将视情节轻重列入“重点关注名单”或直接列入失信联合惩戒主体名单。  

针对网约车管理中可能存在的政策“漏洞”,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研究起草了《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出租汽车行业失信主体的认定标准。其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者及驾驶员出现以下6种情况的将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网约车司机”无证上岗、“网约车企业”无牌照经营;线上登记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运营不一致;未按规定提供共享信息、不配合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侵害乘客利益;违规使用或故意泄露乘客信息;因乘客举报对其实施报复行为。

地方政策

1、上海发布燃料电池车补贴方案,按中央补助1:0.5给予补助

5月21日,上海市科委印发《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方案》,方案明确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燃料电池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1:0.5给予本市财政补助。燃料电池系统达到额定功率不低于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50%,或不小于60kW的,按照中央财政补助1:1给予本市财政补助。 

2、江西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产能达50万辆,动力电池产能达40Gwh

近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到2020年,全省新能源汽车及“三电”关键零部件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新能源汽车产能达50万辆,锂离子动力电池产能达40Gwh,新能源汽车产业主营业务收入达500亿元,力争形成一家销售收入过100亿元的整车企业。

指导意见明确,推进公交客车电动化,2018-2020年每年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客车的比例要分别达到55%、65%、75%。鼓励公共服务领域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2018-2020年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务、环卫、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分别不低于30%、40%、50%。到2020年,全省累计推广应用10万辆新能源汽车。

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到2020年,全省建成充电站260座、充电桩10万根,满足10万辆以上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3、陕西2018-2020年新增公交和出租全部使用新能源车

近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指出,在城市公交、厂区通勤、出租以及环卫、物流等领域加快推广和普及新能源车。城市新增公交车和出租车全部使用新能源车。2020年底前,关中城市现有燃油公交车更新为新能源公交车,其中,2018年不少于40%,2019年不少于40%。  

4、苏州2018年将推广新能源车9000辆,建设充电桩2245个

近日,苏州市经信委下达了《关于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目标的通知》,该通知明确2018年苏州将推广应用新能源标准车9000辆,充电桩建设2245个。

2018年各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



地区

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

充电桩建设数量


实物车

标准车

总桩数


张家港

180

540

100


常熟

52

74

50


太仓

35

110

110


昆山

120

600

200


吴江区

145

510

400


吴中区

85

345

200


相城区

175

530

85


工业园区

400

1860

300


高新区

820

1025

300


姑苏区

620

3440

500


合计

2632

9034

2245



5、河南焦作将规范城区出租车型,纯电动车续航需超300km

近日,焦作市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焦作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车型的通知(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指出,纯电动车参考GB/T28382“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标准,续航里程300km以上,充电时长4小时以内,电池循环寿命不少于1500次。

6、云南将出台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按同期中央标准补贴25%

5月25日,云南省就《云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指出,对照同期中央财政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标准,省级财政配套对单车补贴25%,各州市财政配套补贴上限为中央财政同期补贴标准的25%。

7、最高1000万元,成都将给予新能源车零部件新增销售和目录车型奖励

近日,成都市经信委发布了一则《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新增销售奖励和新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品奖励的通知》,该通知指出新能源汽车按企业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系统业务年度新增销售金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

通知明确,符合财政奖励条件的年度新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产品,按每个目录产品20万元给予奖励。

8、海南8月1日起新增新能源车需排号,其它小客车摇号或竞价

5月15日,海南省发布《关于实行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的通告》,自2018年8月1日0时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海南省小客车实行增量配额指标管理。

9、海南省到2020年新增和更换新能源公交车比例达90%

近日,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加快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实施意见。意见提出,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在海南省交通运输行业的应用初具规模,全部新增和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的比例达90%。全部新增和更新的巡游出租汽车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或混合动力车辆,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累计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在4000辆以上。此外,全部新增和更新的分时租赁汽车均使用新能源汽车,配套服务设施基本完备,新能源汽车运营效率和安全水平明显提升。

意见指出,推动交通运输行业应用新能源汽车。在2017年-2020年新增和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的比例分别达到60%、70%、80%、90%;城市物流配送、邮政用车每年新增和更换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50%;分时租赁汽车新增和更换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

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转移及迁入变更登记的,应按照有关调控规定申请取得本省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通过排号方式取得,其它小客车增量指标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

10、海口将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给予补贴

近日,海口市发改委、科工信局、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贴》的公告指出,海口市将启动对符合规范和条件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项目的建设运营补贴工作。

公告明确,在海口市范围内己建成或在建充电设施项目的企业,按照要求填报统计表,携带相关资料,于2018年5月22日前提交至海口市政府。对公告截止日前未按照要求提交资料的企业,视为放弃已建成并运营的充电设施项目享有本次补贴的权利。

11、青海到2025年碳酸锂生产规模达17万吨/年,动力电池产能达到25GWh/年

近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促进青海省锂电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到2025年,青海省碳酸锂生产规模达到17万吨/年,锂电池电芯产能达到60GWh/年。其中,动力电池产能达到25GWh/年、3C及储能电池产能达到35GWh/年。

12、山西忻州全面放开低速电动车,7月1日后可登记上牌

5月4日,山西忻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召开贯彻落实《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拟定于2018年7月1日以后开始为电动车注册上牌。条例中所称的电动车,包括了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等车型。

13、东莞将发布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申请备案企业需符合六大条件

5月2日,东莞市发改委发布《东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规划管理、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意见稿指出,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接口,且建有充电设施的非固定产权停车位不应低于总停车位的25%。既有住宅小区结合已建停车场和道路停车位积极推进电气化改造,对专用固定停车位按“一表一车位”方式进行配套供电设施增容改造,按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逐步改造或加装充电基础设施。

申请备案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投资运营企业应当符合六大条件:

(一)在东莞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其经营范围含纯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投资、运营;(二)在本市具有必要的运营场地;(三)正式员工不少于10人,其中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证)的员工不少于5人,能够提供相关人员在本企业不少于三个月的连续缴纳社保证明;

(四)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投资运营管理制度;(五)能够在1年内建设完成总功率不少于6000KW的充电设施,且承诺其投建的充电设施正常运营3年以上。(六)充电设施的投资运营行为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关于充电设施的标准,并对外开放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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